推进分级诊疗 加强市外住院转诊管理工作

资料来源:时间:2020-04-23 11:30:35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三医联动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咸宁市医保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咸医保发[2019]3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市外(赤壁市外以下简称市外)住院转诊办事流程,具体转诊至市外住院就医有关事项如下:

一、授权转诊医院

明确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为市外住院转诊授权医院,按其服务能力分别负责市外住院转诊审核工作,其中:市蒲纺医院负责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结核病除外)等病种,市中医医院负责中医、康复等病种,市人民医院负责除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不含结核病)、中医、康复等病种之外所有疾病的转诊审核工作。市外转诊服务对象为赤壁市稳定居住的参保人员。

二、市外转诊审批

参保人员因疾病必须市外住院的,分三种情形办理市外转诊审核手续:

(一)住院病人市外转诊。授权转诊医院住院病人市外转诊,管床医师填写《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分管领导同意。

(二)门诊病人市外转诊。授权转诊医院原则上不办理门诊病人市外转诊。危、急、重症病人等急需办理市外转诊的,由门诊首诊医师填写《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分管领导同意。

参保人员因疾病必须市外住院的,分三种情形办理市外转诊审核手续:

(三)市外住院补办转诊。在市外突发危、急、重病已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或者家属在入院3日内持市外医院《住院证》到市人民医院—科主任签字—医院分管领导同意。

三、市外转诊备案

参保人员因疾病必须市外住院的,分三种情形办理市外转诊审核手续:

授权转诊医院医保办将审核后的《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市外住院转诊通知单》等相关信息即时传送至市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登录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并同步办理电子转诊手续,病人出院时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报销结算。

四、严格转诊程序

按照不同的情形办理审核和备案手续,分三类情形明确转诊流程。

(一)办理审核和纸质备案手续:下列情形填写《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和开具《市外住院转诊通知单》,不办理电子转诊。病人先自费住院治疗,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按政策规定办理报销结算。

1、用人单位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

2、参保人员在咸宁市医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录入错误的;

3、参保人员前往非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

4、按照《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社发[2019]108号)规定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前往赤壁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只审核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下列情形只填写《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不开具《市外住院转诊通知单》,不办理电子转诊手续。病人或其家属持《市外住院转诊审核表》到市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查登记,先自费住院治疗,调查核实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1、意外伤害;

2、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五、已办理转诊手续住院待遇

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20%,再按医保规定比例报销。

六、未办理转诊手续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自行到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减半。

七、优化转诊流程

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

1、建立市外住院转诊审核和转诊备案工作会商会诊制度,做到病人和家属不动,转诊信息、医生和管理人员流动。

2、明确一名院分管领导(皮院长或唐院长)和具体承办科室(医保办),根据负责的转诊病种,及时对需转诊的病人在医院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联系,办理转诊手续,方便病人就医,并进行登记。

八、加强转诊监管

市卫健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市外住院转诊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检查指导转诊备案工作

授权转诊医院要严格掌握转诊指征

若违反相关规定对确需转诊而不予办理转诊手续,或者不需转诊而办理转诊手续的,依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追究授权转诊医院的责任。

九、异地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已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登记)因病异地住院的,按照医保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登录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转诊咨询电话:0715——5517075

 联系人:医保办13997542737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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